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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