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配备足够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提高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