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整合优化
第十四条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整合优化 第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经济开发区需要进行更名、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原设立申报程序批准。
经济开发区需要进行更名、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原设立申报程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