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