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3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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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 第四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度和绩... 第五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 第六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节水... 第七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 第九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 第十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 第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一条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 第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正常供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临时压减用水计划,优先保障居...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和本行业用水实际,拟定节水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 第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五条 涉及取用水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 第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六条 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伪造或者冒用... 第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实施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水效标识,并对水效标识以及相关信息的准... 第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第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用水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健全用水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方法... 第二十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督机制,将年取用水量达到国家、省和设区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区分不同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 农业用水...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集中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行阶梯水价。 非居民用水实...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合理确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提高水资...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区等产业集聚区域的规划布局,应当统筹供水、排水、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的合理调整,健全完... 第三十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加...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应当采取水循环使用、梯级利用、分质利用等措施,优先采用国家和省鼓励使用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经营...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先选择耐旱、适应性强的树种,推广使用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方式。 园...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海水综合利用计划,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发展海水淡...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微咸水丰富地区合理开发利用微咸水,发展适宜农作物或者产业。 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大疏干...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 第四十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节水...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企业、校园等建设,在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和公共机...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资金扶持: (一)水效领跑者或者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产水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县...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