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微咸水丰富地区合理开发利用微咸水,发展适宜农作物或者产业。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大疏干排水的回收利用,减少直接外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