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节水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以及节水重点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节水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以及节水重点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