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完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推动节水型农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