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节水项目给予税费减免和资金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发符合节水项目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发符合节水项目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