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企业、校园等建设,在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和公共机构中培育水效领跑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