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企业、校园等建设,在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和公共机构中培育水效领跑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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