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资金扶持:
(一)水效领跑者或者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一)水效领跑者或者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