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