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