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