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产水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