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