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科学制定海水综合利用计划,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和装备,发展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鼓励工业企业优先使用海水或者淡化海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