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塘坝等蓄水工程。
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雨水集蓄利用。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塘坝等蓄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