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