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五条 涉及取用水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价内容,合理确定用水规模。
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将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开展情况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将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开展情况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