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
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核定、节水评价、节水载体评定以及节水监督检查等,应当将用水定额作为重要依据。
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核定、节水评价、节水载体评定以及节水监督检查等,应当将用水定额作为重要依据。
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