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和本行业用水实际,拟定节水地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发布实施。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节水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