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区分不同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
农业用水执行农业水价。农业水价应当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的用水执行特种水价。特种用水行业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再生水水价应当根据其水质、成本以及用途、用量等因素,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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