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合理确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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