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区等产业集聚区域的规划布局,应当统筹供水、排水、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区内用水单位间用水的串联使用和循环利用。
前款规定的产业集聚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前款规定的产业集聚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