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的合理调整,健全完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体系,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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