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应当采取水循环使用、梯级利用、分质利用等措施,优先采用国家和省鼓励使用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经营洗车、洗浴、游泳、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和宾馆等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