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合理使用非常规水,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根据上级确定的控制目标、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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