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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