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