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