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