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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