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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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
第六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
第八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
第九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
第十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
第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活动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
第十二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
第十三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
第十四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
第十五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
第十六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
第十七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
第十八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
第十九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
第三十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补正或者改正:
(一)未说明事实、依...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违法: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由上...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四十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