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