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