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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