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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