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五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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