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