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八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裁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裁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