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