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九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