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活动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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