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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