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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