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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