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