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