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